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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有色等七领域成支持重点

日期:2013-04-15

为规范我国对于矿产资源的资金扶持规则,昨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刊登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制定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及尾矿资源高效利用,以及多矿种兼探兼采和综合开发利用。主要包括油气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煤炭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黑色金属综合利用、有色金属综合利用、稀有、稀土及贵金属综合利用、化工及非金属综合利用、铀矿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等7个领域。专项资金还将重点用于提高矿产利用效率的相关设备采购、技术提高等方面,不得用于支付矿山建设引起的居民拆迁补偿、投资性支出等。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将从各地省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提出的示范基地名单中选取。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每年将对示范基地年度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示范基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按计划给予持续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范资格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办法强调,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职工工资、投资性支出、征地补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