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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攻坚行动

日期:2022-06-06

  辽宁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辽宁省“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提出,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纳入“绿满辽宁”工程,力争在“十四五”期间,通过生态重建、辅助再生、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方式,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面积15万亩。

  《计划》明确,对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要坚持统筹部署、科学修复、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总体原则,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以有效解决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问题,明显改善矿区周边人居环境,逐步恢复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环境质量。

  《计划》还针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明确了重点任务。在辽东绿色经济区,强化治理废弃矿山,巩固生态屏障。对本溪满族自治县等重要生态功能区,针对受损生态功能开展地貌重塑和植被重建,改善矿区土壤环境;在辽西北防沙带和资源枯竭型城市,针对生态脆弱区重点治理,修复保护其生态屏障基本功能。对大、小凌河等重点流域和北方防沙带范围内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进行系统治理,针对阜新市等资源枯竭地区严重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废弃矿山,分期治理,降低继发性生态风险;在辽河流域和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优先修复辽河流域构建的中部河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廊道体系,保障辽宁经济生活轴心和重要水源地的生态安全。力争2023年底前,辽河、浑河、太子河河道外围5公里范围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问题全部解决,持续解决10公里、20公里和全流域范围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问题。“十四五”期间,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可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全部得到治理。

  针对省域内河口、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和人文景观范围内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计划》提出,要系统修复河口岸线和滨海县区范围内废弃矿山,恢复自然岸线生态功能,保护和提升自然和文化景观和国土空间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力争在计划期末,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全部清零;统筹推进景观区、历史和文化保护范围、居民集中生活区范围内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优化人民群众生活生态环境,满足自然和人文景观美学要求。

  《计划》强调,要建立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动态监测与评估体系,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损毁调查与综合评估、矿山生态修复动态监测监管平台建设,从而推动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监测评估工作系统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