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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9-07-26

7月19日,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签署第3号部令,公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2017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对自然资源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登记、办理、决定及履行监督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规范。旨在通过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不断提升自然资源法治化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规定》内容突出五大亮点:一是对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专业性提出要求,规定自然资源系统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二是简化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类复议案件的审理标准。三是建立不利行政复议决定的分析报告制度,促进“源头治理”。四是压实地方责任,建立行政复议约谈制度以督促地方切实解决行政复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五是服务机构改革,释明了林草类案件的权利救济途径。